2008年7月22日 星期二

明清的朝貢貿易

明清的朝貢貿易
1.制訂:
受中國冊封的海外藩屬國,可以派遣使節團在一定的時間內來中國向中國皇帝朝貢,並允許其在中國境內作些買賣。
買賣的地點設定在廣州、泉州(1472年起改為福州)、寧波三個港口,以及在明朝的國都所在地。
藉著朝貢貿易制度和海禁令,明政權企圖使海外貿易完全成為官方的壟斷。

2.發展:
洪武與永樂兩朝都很努力地遣使招徠海外諸國來華貿易與朝貢,並且利用種種優待的辦法海外貢使團能獲得豐厚的利潤,使朝貢貿易制度的運作達到最高潮。
洪武末年據記載已有十七個海外國家遣使入貢,而永樂末年更增加到六十個國家。

3.沒落:
中國政府以財政補貼維持朝貢貿易制度,從1430年代起,明廷對於朝貢貿易制度的興趣減低,優待海外貢團的範圍逐漸縮小。
十五世紀後半,海外貢團在朝貢貿易上所獲得的利潤大幅降低,來華朝貢的誘因逐漸消失。

4.清朝繼承:
入貢國家較晚明時有增加,但當時民間貿易早已成為中國對外貿易的主要管道,朝貢貿易僅剩「政治」象徵意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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