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懲兇謝罪
因日本使館書記杉山彬和德國公使克林德書記被義和團殺害,中國須派親王赴德﹑日謝罪,並懲辦與義和團有關的官員。
2. 賠償鉅款
賠款四億五千萬兩,分39年償還,連利息共九億八千二百餘萬兩,以關稅﹑鹽稅為擔保。
3. 設使館區
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區,由各國駐兵防守,華人一概不准居住。
4. 允許駐兵
禁止輸入軍火兩年;拆毀北京至大沽口所有炮台;准許各國在北京至山海關沿線12處要點駐兵。
5. 修定通商
各國通商章程中應修改之處或其他應辦的通商事項,清廷一概應允。
6. 置外交部
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交部,位在六部之上,並變通各國使節覲見禮節。
7. 禁止排外
永遠禁止人民設立或加入排外組織,犯者處死;地方官不防範或鎮壓者,即令罷官;凡曾排外的城市,一律停辦科舉5年。
《辛丑條約》是一更喪權辱國的條約,使中國淪為次殖民地,清政府的威信破壞無餘,革命運動遂更形蓬勃,中國內部也面臨更大的變局。
2008年7月22日 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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