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7月22日 星期二

海禁政策

康熙二十二年後,海禁政策弛禁,但對商業貿易仍有諸多限制

1.限制閩粵人民往南洋發展:
(1)康熙五十六年:
嚴令已在南洋一帶的華僑,限三年內回國,否則「不得復歸故土」。
(2)雍正五年:
廢除南洋貿易的禁令,但仍規定其從前逗留外洋之人,不准回籍。
(3)乾隆十九年:
取消了上述限制,但對海外貿易的商民和華僑,始終加以歧視。

2.限制貨物(產品)出口:
(1)乾隆二十九年弛禁生絲及絲織品出口,但只准出口少量粗絲。國內商人只有在前往東洋換銅的名義下,才准搭配少量綢緞出口。

(2)嘉慶二十二年下令茶葉「永禁出洋販運」,因為「漏稅事小,通夷事大」。
後取消禁令,但又規定禁止茶船直接出洋貿易,必須透過行商賣給外國,否則以通夷治罪。

3.限制商船(海船)建造:
(1)船隻設計:
只許用雙桅,樑頭不得超過一丈八尺,載重不得超過五百石。
(2)水手限制:
舵工、水手不得超過二十八名。
(3)其他:
商船不得租與他人,華商也不得在海外打造船隻帶回中國。


4.限制他國來華貿易:中國與四周藩屬國以冊封、朝貢方式維持關係,對於遠自歐洲東來的「番人」,與華貿易皆視為「朝貢貿易」性質。

沒有留言: